一、事项编码:XKNY00030002
二、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申请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
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八、申请条件: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2、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九、申请要件: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设施设备清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7、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8、管理制度文本。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审批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机关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二、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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