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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委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法制处    日期:2018年02月13日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

具体事宜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时间

市农委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按照市农委农资打假要求,开展种子生产、经营等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现场调阅审查;

2.检验

按照市农委农资打假文件要求开展检查。


辖区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1.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生产经营的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3. 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是否与登记相符。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

2-3

4-6

9-11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饲养记录是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

3.是否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

3-5

10-12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动物诊疗机构。

1.是否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设立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资质;

2.许可证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变更;

3.动物诊疗许可证悬挂和人员公示情况;

4.病历、处方笺、病历档案;

5.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的设置情况;

6.动物诊疗医疗垃圾转运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市农委(市种子管理站)

大连辖区内种子生产、加工、包装、经营企业。

1.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2.检查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

3.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

4.检查种子引种备案;

5.检查种子是否侵权;

6.检查转基因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年2-3、4-5月,11-12月


大连辖区内种子市场。

1.检查经营资质;

2.检查种子标签及使用说明;

3.检查销售台账;

4.检查种子销售备案;

5.检查经营销售种子品种是否侵权;

6.检查转基因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

2-3、4-5月,11-12月


市农委

(市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农机维修企业。

1.是否具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年9-11月


市农委

(市农机

安全监理

所)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检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现场调

阅审查

2018

9-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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