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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    日期:2017年12月06日   


大农发〔2017〕50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17〕19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大连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种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17〕198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加快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努力实现农业供需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的平衡,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方向,有所侧重。根据我市种植结构调整实际,结构调整补贴支持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对我市低收入村,优先给予扶持。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测算并切块下达各区市县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先导区)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公示、核实确认、核查汇总、资金兑付等工作。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标准明确、操作规范、过程透明。要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下达。2017年,我省从中央财政下达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中调剂5%,用于支持种植结构调整;市级财政根据省核定下达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额度,调剂不超过5%作为市级种植调整资金,由市级统筹,用于配套支持种植结构调整。按照各区市县(先导区)2017年籽粒玉米调减任务(权重40%)、籽粒玉米调减完成面积(权重50%)和2016年玉米种植面积(权重10%)共3个因素测算,各区市县(先导区)资金实行切块下达。2016年度结余资金结转2017年统筹使用。2017年结余资金用于蔬菜种植补贴,补贴文件另行制定。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开展规模化结构调整的本地农民、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事企业、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经营主体。对当年调减玉米后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包括日光温室小区、钢架冷棚小区、日光温室与钢架冷棚混合小区)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当年调减玉米后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的日光温室小区给予补贴,每个日光温室设施内面积10亩的小区补贴8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设施内面积10亩,补贴额度相应增加8万元;以此类推,按整数计算小区个数。对当年调减玉米后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的钢架冷棚小区给予补贴,每个设施内面积10亩的小区补贴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设施内面积10亩,补贴额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按整数计算小区个数。日光温室与钢架冷棚混合小区按钢架冷棚小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生产主体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先导区)组织符合补贴要求的设施农业建设主体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审核公示。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逐户登记,按照设施农业分类填写分户信息表,将生产经营主体、补贴面积、补贴额度及县级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在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分户信息表以及村级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级政府。

(三)乡级核实确认。乡级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申请表、分户信息表、相关证明材料及村级核实公示材料认真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建立档案,保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编制全乡设施农业分户信息表,将分户信息表、乡级汇总表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四)县级核查汇总。县级对新建设施农业小区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村委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设施农业小区,县级制定验收合格小区汇总表,编制全县分户基本信息表,填写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县级汇总表。

(五)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层层核定的分户基本信息表及汇总表等,将补助资金分配到户,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账户。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由乡级政府在所在地发放公告。

(六)补贴备案。各区市县(先导区)要于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种植业结构调整补贴面积核实与资金发放,并将实施情况于2018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同时报送工作总结。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日光温室界定。参照《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T19165—2003),将三面有保温围护固定墙体、温室结构,能够保证越冬生产的棚室,认定为日光温室。在日光温室基础上,利用温室墙后面积建设的钢筋骨架棚室,按照钢筋骨架棚室标准给予补贴。对特殊棚室类型,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予以认定。对暂时无法准确界定类型的棚室,按照钢筋骨架大棚标准给予补贴。
    (二)棚室竣工标准界定。验收时,棚室墙体和骨架全部完工认定为竣工棚室;棚室墙体和骨架未全部完工的,认定为未竣工棚室。未竣工棚室当年不予验收,不列入当年申报的设施农业小区范围。

(三)当年新建棚室标准界定。指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各区市县(先导区)组织项目申报截止时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是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市级农业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县级组织开展补贴资金发放基本信息核实认定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档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政策宣传,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好补贴工作总结;财政部门落实好资金拨付工作。乡、村两级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及涉农补贴“一卡通”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档案。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县级农业部门、乡级政府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基本信息完整档案,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产业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额度、 “一卡通”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必须齐全完整。要收集保存补贴资金发放中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资金发放过程及依据有账可查。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结合宣传培训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工作开展。

附件:1.2017年新建设施农业小区申报验收表

      2.2017年新建设施农业小区分户信息表

      3.2017年新建设施农业小区补贴村级汇总表

      4.2017年新建设施农业小区补贴乡级汇总表

      5.2017年新建验收合格设施农业小区县级明细表

      6.2017年新建设施农业小区补贴县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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