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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猪、晚阉猪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    日期:2018年03月12日   


大农发〔2018〕65号


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依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进一步规范种猪及晚阉猪肉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畜禽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种猪及晚阉猪屠宰检验检疫,严格畜禽产品准出管理

(一)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应严格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种猪及晚阉猪进行屠宰作业,一是种猪及晚阉猪屠宰后严禁扒皮、劈半和细分割;二是种猪及晚阉猪屠宰后企业应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同时加盖种猪或晚阉猪印章(盖印位置为胴体前和后);三是种猪及晚阉猪肉品出厂时企业除在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章外,应同时加盖种猪或晚阉猪印章(两证三章必须齐全);四是企业须严格按要求填写《台账记录》,种猪及晚阉猪的相关信息必须在《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记录》和《动物产品出厂记录》中标注。

(二)规范畜禽屠宰检疫

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屠宰企业按要求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驻场官方兽医应监督屠宰企业按规程完成种猪及晚阉猪屠宰操作,加施肉品检验印章和种猪晚阉猪印章,出具符合要求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内注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和种猪及晚阉猪信息。

二、强化种猪及晚阉猪肉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严格畜禽产品准入管理

(一)强化和落实畜禽产品经营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畜禽销售活动,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畜禽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准出要求核对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种猪及晚阉猪信息、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二)加强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一是监督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加强食品经营单位鲜、冻片猪肉的销售加工监管,督促指导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认真核对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三是加强市场销售猪肉及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以及受理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严格执法,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规屠宰、加工、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中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通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2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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