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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和产地检疫许可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    日期:2016年11月28日   


一、事项编码:XKNY00010001

二、项目名称: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和产地检疫许可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申请对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调运、产地

检疫的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七、审批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八、申请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九、申请要件:

1、植物调运、产地检疫申请书;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3.所检疫种子需附样品50克。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由审批办出具移送单,送达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其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资质的植物检疫人员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

4、批准: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根据检疫结果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市农委审批窗口。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

十二、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是否收费: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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