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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    日期:2016年11月28日   


一、事项编码:XKNY00030001

二、项目名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实施机关: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批办

六、审批对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七、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申请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九、申请要件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注: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办事程序

1、申报:申请人到市农委审批窗口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上述所有“申请要件”一并提交至窗口工作人员。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审批办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审核后,形成审核机关初审意见。

4、批准:审批办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农委主任的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二、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是否收费:否

十五、联系电话:65850376

十六、办公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F区7-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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