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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委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大连市农委办公室    日期:2017年06月21日   


为确保全市农业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改革后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3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委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保留或中途截留;对已明确下放至县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坚决杜绝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市农委相关处室要主动与上、下级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无缝对接。

二、分类监管,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对取消下放的每一个项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同步落实的要求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形成市农委市场主体监管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能力建设,确保承接到位,不发生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对承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行使。

(四)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重点是加强对原行政审批对象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信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网络核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完善以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更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调整清单。

(二)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市农委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好摇号流程的记录工作,在“双随机”抽查中做到工作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探索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以信用管理制度为保障,以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为手段,建立覆盖行政管理全过程的信用监管机制,区别市场主体不同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精准监管,在随机抽查中根据信用状况相应增减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从而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在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大投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配强配足从事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同时,加强设施和装备投入。

(二)强化政务大厅窗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窗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政务大厅窗口规范有序、阳光透明、高效廉洁。

(三)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委属各执法部门要继续保持农业行政执法高压态势,狠抓大案要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净化农业市场秩序。

五、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倒查问责的主体与环节,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强化督查、定期考评,加大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违法违规实施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责任追究,及时查漏补缺,从而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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