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发〔2017〕269号
各区市县农发(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海)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确保国家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生猪屠宰产业发展,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和《关于拨付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45号)等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申报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补贴对象为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企业应规范建立和填写屠宰企业台账记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屠宰并主动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有代宰的,由企业与代宰货主进行病害猪损失补贴结算)。
2.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3.屠宰过程中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猪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病害猪不予补助
1.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填报屠宰生产台账记录的;
3.未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
4.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5.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三)补助标准
1.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
2.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
三、落实责任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4.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屠宰企业每日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注明当日屠宰量、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数量、处理原因等。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无害化处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屠宰企业有代宰行为的,应向代宰货主提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以备结算使用。
6.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汇总上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相关数据,按要求如实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2),按规定签字盖章后上报到当地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由市直管的屠宰企业直接上报至市农委。
7.每年7月1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补贴申领表》(附件3)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领表》(附件4),经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代宰的,病害猪损失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代宰货主自行结算。
(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责任
1.生猪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由企业所在县区的县级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管应落实到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企业无害化处理进行现场监督,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备注栏内签字确认,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工作,每月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备注栏内签字确认。
2.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按要求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汇总表》(附件5)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农委,同时抄报同级财政。
3.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汇总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按要求填写《大连市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汇总表(一)》(附件6)和《大连市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汇总表(二)》(附件7),审核盖章后报市农委并抄报同级财政,由市农委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至县区财政。
三、有关要求
市县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监管,按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监管人员伙同屠宰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补贴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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