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委办发〔2017〕51号
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各开放先导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连市农村扶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农村扶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扶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3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意见》(大委发〔201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扶贫任务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乡镇(街道)以及市直部门和单位扶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扶贫攻坚按照市负总责,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负总责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扶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市扶贫目标任务制定全市扶贫攻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市扶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
第五条 市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扶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低收入村倾斜。
第六条 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扶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脱贫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扶贫攻坚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扶贫统计动态监测体系,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扶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6〕21号)要求,制定对低收入村的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行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市纪委机关负责对扶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市审计局负责对扶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乡镇(街道)落实
第十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承担本地区扶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扶贫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和扶贫攻坚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协调域内跨乡镇(街道)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扶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对乡镇(街道)扶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制度;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低收入村脱贫退出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号)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地区低收入村脱贫摘帽检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承担本地区扶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扶贫攻坚的指导要求,结合本地区扶贫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和扶贫攻坚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向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报告扶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组织低收入村因地制宜制定扶贫规划,确定产业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把扶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低收入村。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指导低收入村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充分调动低收入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村民脱贫的内生动力。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坚持抓党建促扶贫攻坚,强化低收入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要带领低收入村“两委”班子组织群众做好建立精准扶贫台账、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作用。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十七条 落实市领导联系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领导联系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制度,不断完善定点扶贫和驻村帮扶制度。
第十八条 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针对低收入村扶贫攻坚的实际需求,制定帮扶计划,确定有效帮扶形式,细化实化帮扶措施,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帮扶作用,落实驻村帮扶责任,明确驻村帮扶任务,真正做到不脱贫不撤离。
第二十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好扶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扶贫攻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扶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扶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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